【北京總隊要聞】《北京市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關于公開征求《北京市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和《北京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進一步深化消防執(zhí)法簡政放權,持續(xù)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升消防便民、利民服務水平,市消防救援總隊結合我市消防工作實際,起草了《北京市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F公開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請于4月24至5月1日之間,反饋至97339605@qq.com郵箱。
特此公告。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北京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北京市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深化消防執(zhí)法簡政放權,持續(xù)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升消防便民、利民服務水平,參照應急管理部《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制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度,是將辦事程序由先檢查后發(fā)證調整為先發(fā)證后核查,由公眾聚集場所的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向場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許可申請,消防救援機構一次性告知其申請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承諾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并提供相關材料的,消防救援機構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章 辦理范圍和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下列場所:
(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等;
(二)公共娛樂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包括電玩城、網吧、臺球廳等);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設置地點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修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2019年修訂)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 開辦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等各項消防安全要求,并在使用、營業(yè)過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技術標準。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通過政務服務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并通過《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需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檢查的范圍;
(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檢查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三)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投入使用、營業(yè)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申請材料;
(四)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
(五)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六)消防救援機構確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程序、標準,整改期限,違諾失信行為等級劃分標準,以及申請人解釋、說明、申訴、信用修復的渠道。
第七條 申請人應對以下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明顯與承諾不符的將被視同為“作出虛假承諾”,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已認真學習相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知曉《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的全部內容。
(二)已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滿足并遵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的各項消防安全要求;
(三)所填報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合法、有效、完整;
(四)遵守法律法規(guī),場所所在建筑屬合法建筑;
(五)愿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消防救援部門告知的失信違諾懲戒措施;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簽字(蓋章)均系當事人本人真實意愿和親自簽署、用印。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場所平面布置圖;
(六)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七)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職業(yè)資格證書;
第(一)、(二)、(三)項材料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或者消防業(yè)務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提交;鼓勵公眾聚集場所組織員工通過“北京消防”官方微信公眾號“消防培訓”功能,進行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合格截圖等記錄可作為第(六)項材料。
第九條 依法不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注冊建筑師作為項目負責人并簽章的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
(二)場所所在建筑房產證或不動產登記證;
(三)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檢驗合格報告、出廠合格證。
第十條 已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或《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許可證》的公眾聚集場所,僅變更場所名稱或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應提交第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材料,以及原合格證書。
第四章 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 申請人線上可以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https://xfwsfw.119.gov.cn)申請,線下可通過場所所在地政務服務中心綜合業(yè)務窗口或消防業(yè)務窗口提出申請,作出已經具備許可條件的承諾,并提交《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等材料。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0.5個工作日辦結。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許可證》,并在線送達;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對到窗口提出申請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對承諾已經符合消防安全許可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取得許可證即可投入使用、營業(yè)。
第五章 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取得許可證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自作出許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開展現場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判定。
(一)對現場核查判定合格的單位(場所)納入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計劃。
(二)對現場核查判定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符合臨時查封條件的,要依法予以臨時查封;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撤銷許可,并責令停止使用、營業(yè)。
第十四條 對于僅變更場所名稱或消防安全責任人的,不再作為現場核查對象,直接納入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計劃。
第十五條 現場核查具體辦法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相關規(guī)定確定。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條 對現場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消防救援機構將該單位(場所)安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行差異化信用管理,分為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三種行為。
現場核查中,責令限期整改的,屬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依法予以臨時查封,屬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一個月,最長公示期為半年;提供虛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屬嚴重違諾失信行為,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違諾失信懲戒的除外。
一年內,屬同一單位(場所)申請人發(fā)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或一般違諾失信行為累計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jié)實施懲戒。
第十七條 對于核查不合格的,在限期內整改后達到要求的,經申請人申請,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報告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消防救援部門根據復查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至一至六個月,并將違諾主體信用修復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12345服務熱線電話、消防政務網、“北京消防”微博微信等提出有關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告知承諾事項的咨詢和投訴舉報。
消防救援部門按照規(guī)定及時答復咨詢問題和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法律法規(guī)對告知承諾事項的異議和投訴處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公眾聚集場所因未履行承諾或虛假承諾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因未按規(guī)定告知造成的損失由消防救援部門承擔。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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